註冊號碼: PPM / WKL / 361-73 [1321(SEL). Sept 11, 1973] PPP41 / 7
批准文號: PPP / WKL0041 / 73 (33) / 26.04.2010 生效日期: 05.04.2010
1. 名稱
此會稱為“馬來西亞留台國立政治大學校友會”或簡稱”政大(馬)校友會”,本章程此後引述為“本會”。
2. 註冊活動及通訊地址
本會註冊活動及通訊地址為“馬來西亞,吉隆坡,郵區 55100 號,武吉免登路,海鷗大廈 7 樓 708 室”。
3. 會徽與會旗
本會會徽為一朵五瓣之藍色梅花,其五花瓣之外緣及呈圓形之花心皆為白色。“政治大學”簡稱“政大”二字,以華文用紅色書寫在花心部份,並以藍色圓圈圍繞。
本會會旗是以上述之會徽繪製於-以青-藍-白-紅-青相間之長方形橫幅之正中央位置上。
會徽與會旗實際圖樣參見附錄一與附錄二。
理事會可在規範其大小,用途以及其他與本會會徽會旗相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4. 宗旨
本會宗旨為:
a) 增進、加強會員之間之友誼;
b) 照顧會員福利;
c) 促進教育與其他文化活動;
d) 如能力所及則提供獎學金予會員及其子女;
e) 全力對社會與國家發展作出貢獻;
f) 促進慈善與親善活勸;
g) 在必要情況下,對影響到會員之國內時事 作出關心及提出建設性意見;
h) 與其他同樣性質註冊之校友會協調以達致共同之目標。
5. 會員籍
a) 會員籍種類與人數: 只有一種會員籍,即終身會員,會員人數不限。
b) 入會資格: 終身會員籍開放予所有滿十八歲之馬來西亞公民曾就讀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大學部、碩士班或博士班之畢業生或肄業生申請。
6. 入會申請
每項入會申請必須填具所規定之表格,見附錄三。
每項入會申請表格需由現有會員一人提議,另一人附議後,連同入會費呈交秘書,秘書須於第一適當時間呈理事會審核以批准之。
凡依上述所言申請而不獲批准者。上述入會費須退還給申請者。
凡申請獲准者,上述入會費將不退還。
每一名申請者,其申請獲准後將獲得一張由本會發出之會員證,同時被賦予會員所應有之權 利。
若會員證遺失,會員可繳交 RM1.00 (馬幣一令吉整)後,以書面申請補發會員證之複製本。秘書於發出該會員證複製本之前須作出該會員證正本視為無效之處理。
7. 終身會員入會費
終身會員入會費訂為 RM30.00 (馬幣三十令吉整)。
8.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a) 繳付理事會隨時議決之規定繳費;
b) 遵守章程與所有隨時議決之議案規定;
c) 出席會議;
d) 支持與維護本會之利益。
本會會員可享有下列之權利:
a) 選舉權;
b) 被選舉權;
c) 發言與聽知權;
d) 投票權;
e) 被賦予其他所有本會章程載明之權利之享有權。
9. 退會與終止會員籍
任何會員欲退會,須給予秘書十四天之書面通知,並付清一切應付款項。
任何會員被發現違反章程或犯不當行為,以致有損本會之聲譽與利益者,理事會將通過議決以警告之。
若該會員不改其過錯,理事會將可召開會議決定撤銷其會員籍,惟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上訴,會員大會之決定為最後之決定。
10. 理事會成員或會務負責人
本會之理事會成員或稱為會務負責人:
1. 會長
2. 副會長
3. 秘書
4. 副秘書
5. 財政
6. 副財政
7. 普通理事九名
11. 理事會成員之選舉與委任
a) 理事會成員之選舉:
下列職位之理事於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中投票選出:
1. 會長
2. 副會長
3. 財政
4. 副財政
5. 普通理事九名
b) 理事會成員之委任:
當選會長可委任普通理事二名。
c) 選舉秘書、副秘書與其他職位理事。
當選理事與當選會長委任之二名理事得自行復選出秘書、副秘書及其他認為必須之理事會之理事職位。
12. 聯絡處與小組之委任
若有必要,理事會可委任若干外地會員作為聯絡,同時可委任小組以執行特別任務。
各小組之主席必須為理事會之理事。
13. 理事會成員資格之撤銷與廢止
根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任何理事會成員因違法而被法庭判刑或宣告破產或因身體不健康,神智不清或移居國外連續超過一年以上者,其理事資格將被撤銷。
若任何理事會成員因行為不檢,無法勝任或資歷不足,其理事資格必須廢止者,須由會員大會裁決,大會之決定即為最後之決定。
14. 查賬之委任
一或二名查賬必須為非會務負責人,係由會員大會委任。
查賬之任期:查賬之任期為一任兩年,不得連任。
查賬之任務:查賬須審查本會每一年度之賬目,並作出一份查賬報告證明書交會員大會。
會長如認為必要,可隨時要求查賬在其任期內審查本會任何一時段之賬目,並作出查賬報告給理事會。
15. 會員大會之權力與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之職務如下:
a) 接納與通過理事會於上一年度中之工作與活動年報;
b) 接納與通過已審查之本會上一年度財政報告;
c) 接納與批准來年之年度財政預算案;
d) 每兩年選舉理事會成員及委任查賬;
e) 委任選舉委員會;
f)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條文;
g) 處理會員須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七天以書面遞交秘書,並經理事會審核之其他事宜與案;
h) 撤銷無能與資歷不足之理事會成員。
16. 理事會之權力與職責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即為本會之管理權力機構,負責本會之組織與指導本會各項 動之進行。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a)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所有議決案;
b) 促進本會之會務;
c) 批准小組提呈之推薦書、計劃書或預算案;
d) 審核與批准校友之入會申請;
e) 倘若理事會中一名理事因死亡、辭職或被撤銷理事之職責,而終止執行會務時,理事會有權作出替補該理事職責之空缺,直至下一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成員為止;
f) 委任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
g) 為使本會獲得更適當之管理,若有必要,擬訂章程附則,議會規則與紀律及修改或撤銷現有之章程附則、議會規則與紀律。
17. 會務負責人之職責
a) 會長
根據所賦予之會長職權當然為本會對內與對外之代表。
他必須召集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召開,並以主席身份主持該等會議。
他賦有決定票(或第二投票)權,同時必須簽署會議通過之議決案記錄。
b) 副會長
當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之職責並被賦予會長之職權。
c) 秘書
秘書必須負責保管本會之印璽。
他必須根據章程處理本會之會務與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命令。
他必須負責掌管所有來往信函與保存所有除了賬簿和賬單以外之簿冊、文件與證件。
他必須出席所有會議,同時對會議程序、議事作記錄。
他必須保存一份包括以下項目之會員籍登記記錄:
•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出生日期與地點
• 僱主名字與地址
• 職業
• 居住地址
• 入會日期
他必須於每一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結束後,儘快地將會議記錄草稿寄一份給每一名會員。
他必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六十天以內向社團註冊官呈交年報。
d) 副秘書
副秘書必須協助秘書處理秘書之職務,於秘書缺席時代理秘書之職責並被賦予秘書之職權。
e) 財政
財政必須保管本會所有之基金與代表本會鳩收或支付所有欠款,同時必須保管正式之會費簿與賬簿並確保賬目之準確性。於理事會議與會員大會,他必須呈報本會之財務報告。
f) 副財政
副財政必須協助財政處理財政之職務,於財政缺席時,代理財政之職責並被賦予財政之職權。
g) 普通理事會成員
普通理事會成員必須協助管理本會之會務。
18. 理事會成員之任期
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一任兩年,惟有資格重新被選舉。
19. 選舉委員會之委任
於改選年度,會員大會結束後,必須委任一包括一位主席、一位秘書與三位普通委員組成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事宜。
選舉委員會主席賦有決定票(或第二投票)權。
選舉委員會於選舉事宜結束後得以自動解散。
20. 權力與職務之移交
於選舉年度,退任理事會之權力與職責於會員大會休會後即告終止與解除。
新當選之候任理事會之權力與職責於選舉結束選舉委員會主席正式宣佈當選理事會成員名單後即時生效。
退任理事會必須於新屆或候任理事會當選後十四天內以書面詳列明細清單將職務移交予新當選或候任理事會。
21.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之委任
a) 凡曾經擔任本會會長之會員,於徵得其書面之同意後,得以委任為顧問。
b) 本會會員於專業,學術或金融領域有特殊表現或成就,同時對本會有巨大貢獻者,於徵得其書面之同意後,得以委任為榮譽顧問。
c) 會員或非會員之外界人士,必須為執業律師或受法律教育,同時對社會福利與社會活動有興趣者,於徵得其書面之同意後,得以委任為法律顧問。
d) 會員或非會員之外界人士,於徵得其書面之同意後得以委任為贊助人。
22.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之職權與職責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皆非理事會成員,因此不得行使行政權力,也不代表本會。
他們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若有可能,提供意見與協助本會。
23.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之任期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之任期為一任兩年,惟有資格重新被委任。
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與贊助人因死亡、身體不健康、神智不清、違法而被法庭判刑、宣告破產、移居國外連續超過一年以上者,其職責得以自動終止。
24. 會議
常年會員大會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儘早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召開,不論如何,不得遲過每年之六月三十日之一天,時間與地點由理事會決定。
特別會員大會
a) 若理事會認為必須,可召開特別會員大 會。
b) 會長於接獲不少過十五名會員之書面要求,必須於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會員必須出席大會,若有任何一名要求開會者缺席,則大會必須取消;而於最少六個月內不得再以同樣議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會議
a) 每三個月必須召開一次理事會議。
b) 會長本人若認為需要,得以召開理事會議。
c) 若收到理事會小組議決要求,理事會議得以隨時召開。
25. 法定人數
常年會員大會與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理事會成員人數之兩倍或全體終身會員人數之一半 (1 / 2) 視何者為少為準。
理事會議之法定數為理事會成員人數之一半(1 / 2) 。
於召開會議指定之時間過後半小時,若出席者未達法定人數,則會議必須延期至不超過二十一天內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於延期召開之會議,若出席者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者有權力進行當天之會務,惟無權修改本會之章程或作出對全體會員籍有影響之議決案。
26. 會議通知
a) 召開常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須給予十四天書面通知。若召開常年會員大會,必須同時附上經已審查之財務報告與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b) 召開理事會議必須給予七天書面通知。
27. 傳遞通知書議決案
若有緊急事件須尋求理事會之批准,但又無法召開理事會議,秘書可以傳遞通知書方式,以獲取批准。
於尚未認定為獲得理事會批准前,傳遞通知書 方式必須符合下條件:
a) 議案必須明確地詳列於傳遞通知書上分發給全體理事會成員;
b) 必須超過最少半數 (1 / 2) 之理事會成員表 明贊成或反對此議案;
c) 議決必須以多數票為準。
28. 出席會議
任何理事會成員,若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議,又不能提出令人滿意之解釋,視為自動辭去理事職務。
29. 理事職位空缺之替補
倘若有理事會成員因死亡或辭職,可邀請前曾競逐有關理事職位選舉中獲得次最高選票之理事填補其空缺,若無此候選人或此候選人拒絕 接受此職位,則理事會有權於本會其他會員中選出一人替補此空缺,其任期至下一次常年會員大會為止。
30. 章程條文之詮釋
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有權詮釋本會之章程條文與有必要時,針對任何在章程條文未予說明之事項做出決定。
除非與以往會員大會制訂之規則相互悖逆或不一致,理事會之議決對本會全體會員具有拘束之權力,其有效期限直至下次會員大會提出修正議決案時為止。
31. 財政條款
除不能用以支付本會之任何會員因違法而被法庭判罪之罰金之外,理事會得隨時以合法方式籌募基金、特別捐款與徵集金以應付本會之各項開銷或作特別目的之用。
任何會員、支持者或祝福者之各類捐獻皆受歡迎,理事會得以合法之程序收取。
於任何一時間點上,在財政與副財政手上之現金數額不得超過 RM1,000.00 (馬幣一千令吉整)。
所有超過此數額之現金,必須於收到日期起七天以內存入由理事會批准以校友會名稱開戶之銀行戶口內。
為數等於或少於 RM10,000.00 (馬幣一萬令吉整)之單一項目開支得以由會長、秘書與財政共同核銷。
未經理事會事先之批准,不得核銷超過 RM10,000.00 (馬幣一萬令吉整)之單一項目開支。
未經會員大會事先之批准,不得核銷超過 RM50,000.00(馬幣五萬令吉整)之單一項目開支。
32. 銀行戶口之運作
所有本會銀行戶口之提款單或支付傳票,必須由會長、秘書與財政共同簽名核准。
所有支票,必須由下列三名會務負責人之其中任何二名簽署:會長、秘書或財政。
若會長、秘書或財政長時期缺席,理事會得以委任一名會員代其簽名。
33.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由每年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4. 年終結賬
財政必須於每年財政年度終止後,儘快編製出當年之收入與支付表、資產負債表與收益表,同時須由根據章程條款 14 所委任之查賬審查。
經審查之財務報告,必須提呈下一常年會員大會以備批准;並存放於本會註冊活動地址供會員查閱。
35. 購置與售賣資產
本會購置之所有固定或流動資產必須根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節 9(a) 與 (b) 條款註冊於本會之名下。
除非獲得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不少過三份之二之批准,否則不得將本會之資產變賣、轉讓、賒賬或典押。
所有有關本會任何資產之法律文件,必須由本會授權以社團註冊官之理事身份認證書為憑之三名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秘書與財政簽署並加蓋本會之印章方為有效。
所有售賣資產之收入必須存入由現任理事會指定之特定銀行戶口。
36. 禁令
於本會會所範圍內禁止下列之活動與行為:
a) 賭博;
b) 收藏違禁品或顛覆文件;
c) 侵犯他人之自由、聲譽與權利;
d) 不道德行為,吸毒或其他非法行為或行動;
e) 本會或本會會員不得試圖限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干預或參與於一九五九年商業工會法令規定下之貿易、價格與任何商業工會之活動;
f) 於未獲得相關權力機構批准以前,不得以本會、本會會務負責人或會員之名稱發出彩券給會員或非會員;
g) 本會不得以根據一九六六年社團法令節 2 定議下之”利益”分配予其任何會員;
h) 於未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批准以前,會員或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與任何個人或團體簽訂任何足以影嚮本會資產或會員福利之同意書、合約或契據。
37. 制定與修改章程條文
任何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條文,必須經理事會成員三份之二 (2 / 3) 之批准後,提呈會員大會考慮。
秘書必須把制定或修改章程條文草案之建議,於會員大會召開之前不少過十四天,分寄給全體會員以便會員大會考慮。
此項制定或修改章程條文草案之建議必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三份之二多數票決通過並於社團註冊官批准日期起生效。
任何制定或修改章程條文必須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六十天以內呈報社團註冊官。
38. 解散
本會若獲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少於五份之三 (3 / 5)之議決,得以申請自願解散。
本會倘若因上述情況而申請自願解散,所有合法代表本會而肇致之債權與債務必須全部予以清結,剩餘基金處置之方法由會員大會決定。
解散通知書必須於決定申請自願解散之會員大會之日期起十四天內呈交社團註冊官。
(本章程華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若有爭議或不盡完備之處,應以原英文本為準。)